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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建发展规划要求完善地方法规体系
点击次数:2309 更新时间:2013-04-22

     *近日发布的《“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提出,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依据规划,2015年起,直辖市及东部沿海省市城镇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与日俱增。为此,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健全、完善绿色建筑推广法律法规体系,引导鼓励各地编制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建立并完善地方绿色建筑法规体系。主要是开展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的修订工作,明确从规划阶段抓绿色建筑,从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全寿命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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