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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8月20日起施行
点击次数:2234 更新时间:2013-08-20

     近日,《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同时,深圳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中提到了各种激励政策,包括:
    1、市*门每年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2、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其他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3、通过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同时通过国家二以上、深圳市金级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
    4、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对绿色改造成效显着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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