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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国家标准
点击次数:1741 更新时间:2014-08-18

 本标准规定了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及性能要求。适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品。若与其他材料复合,其再加工制品如夹层、中空或镀膜,则zui终产品也应满足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对弯型制品不作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neq JIS R3206:1989)

GB11614-1999 浮法玻璃

JC/T 632-1996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半钢化玻璃:玻璃经热处理后其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热冲击性能显著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状态与普通玻璃类似。

其他有关定义按JC/T 632。

4 种类
4.1 幕墙用钢化玻璃

4.1.1 水平法生产的钢化玻璃。

4.1.2 垂直法生产的钢化玻璃。

4.2 幕墙用半钢化玻璃

4.2.1 水平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

4.2.2 垂直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

5 要求
不同种类的产品应满足表1中的相应技术条款的要求。

5.3 弯曲度

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弓形变形或波形变形的弯曲度应满足表6中的规定。

表6 弯曲度

5.4 性能

5.4.1 表面应力

以制品为试样,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表7的规定为合格。两块试样不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两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三块新试样,如果三块全部符合表7的规定则为合格。

表7 表面应力 Mpa


 

 

5.4.2 霰弹袋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的霰弹袋冲击性能符合GB/T9963-1998中4.6有关规定。

5.4.3 耐热冲击性能

取四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表8的规定时,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两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一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一块试样,如符合表8的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两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四块试样,全部符合表8的规定则为合格。

表8 耐热冲击性能

 


5.4.4 抗风压性能

 

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该项试验,以便合理选择给定风载条件下适宜的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厚度,或验证所选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积能否满足设计抗风压值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尺寸及偏差

6.1.1 尺寸检验

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6.1.2 对角线差检验

使用钢卷尺测量玻璃的两条对角线长度,并求得其差值。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项目

7.1.1 型式检验:技术要求中全部检验项目。

7.1.2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2 抽样与组批规则

7.2.1 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按表9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9 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检验抽样表 块

 

 

7.2.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制品进行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其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等于或大于表9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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