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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点击次数:2590 更新时间:2012-12-04

    明年3月起,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该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这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做出了强制规定,要求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出台节能改造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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