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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须缴足建筑垃圾处置费
点击次数:1654 更新时间:2013-05-16

   建筑垃圾处置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顽疾。5月15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的部分收取处置费,施工前就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而在建设中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可以全部或按比例返还。

  该办法所涉及到处置费收取,主要是指按照市*、市*、市市政公用局等相关规定,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中可资源化利用部分收取的处置费用。
  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废弃物,以及其他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费,继续按照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仍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此次办法规定严格,建设或拆除施工前,必须先缴足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应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这部分钱收取上来将怎么用呢?条例也有了详细的规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部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这部分钱只能用在6个方面,包括按照规定的比例返还建设单位;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补助;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补助;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和推广的补助;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日常管理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的其他开支。其他工作不得动用这笔费用。
  为激励施工单位对于再生建材使用的积极性,办法还规定了返还政策。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1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部分使用的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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