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函〔2013〕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
为实现本市“十二五”时期公共建筑节能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要求,确保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主要目标。
以降低公共建筑能耗为目的,以节能目标考核和价格杠杆调节为手段,在公共建筑中实行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制度,建立以信息化平台、节能目标考核、能耗公示和级差价格为支撑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体系,促进行为节能和管理节能,促进节能改造。
具体工作目标是:2014年将全市70%以上面积的公共建筑纳入电耗限额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综合能耗(含电、热、燃气等)限额管理;2015年力争实现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与2010年相比下降10%。
(二)工作原则。
坚持节能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共建筑节能;制定限额指标和超限额加价标准要坚持节能优先、兼顾公平,确保实现全市节能目标。
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能耗限额制度设计、平台建设、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落实属地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计量基础较好的电耗限额管理为切入点,条件成熟后推广到综合能耗限额管理;做好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公示工作,开展能耗限额管理和节能目标考核,推进实施能耗超限额级差价格政策。
(三)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该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具体实施对象根据公共建筑信息摸排情况确定。
其他公共建筑暂不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相关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提高节能意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推进节能改造,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二、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能耗限额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并完善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库。
建立统一的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库。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物本体信息、建筑使用的能源种类及能耗计量情况、用能设备信息、已采取的节能和管理措施、建筑能耗相关费用支出等内容。建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库与北京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北京市公共机构能耗动态监测等相关业务系统的共享机制,实现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库内容的动态更新。开发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在线填报建筑信息以及市、区县能耗限额管理部门实施能耗限额管理提供技术平台。
2.加强能耗计量、监测和统计工作。
一是加强公共建筑能耗计量。对于既有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要积极推进能耗分类计量改造。实施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均要安装建筑能耗分类计量装置,并且在能源结算点处实现分类计量(建筑群要按照建筑产权法人单位计量,如建筑群产权分属不同法人,宜按照能源种类分类计量到楼栋)。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大型公共建筑还要安装建筑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实现建筑能耗按栋分类、分项计量。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是加强能耗监测工作。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要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实时监测;其他公共建筑能耗分类计量数据应自动采集,按月自动上传至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或由人工定期上报。公共建筑上传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与相关的能耗动态监测平台、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等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市电力公司按月定期提供用户用电信息,由限额管理部门将用户用电信息导入到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平台。
三是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及基本信息报送制度。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是实施建筑能耗及基本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其运行管理单位为第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公共建筑用能及能耗限额管理方面的统计报表及有关情况。统计报表填写的数据以月为周期,每季度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上交上一季度的数据报表。
四是发布全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值。相关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按类别发布全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均值。该值可作为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对公共建筑内物业实际使用人进行用能考核和结算的依据。
(二)制定能耗限额指标并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1.制定公共建筑(含公共机构)能耗限额指标。
积极研究制订公共建筑分类能耗定额标准。现阶段受计量等条件限制,仅对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限额管理和考核。电耗限额指标是根据建筑历史用电量和本市节能形势发展需要,通过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测算的每个公共建筑电力用户本年度用电量的限值。
对截止到2014年1月1日,正常运行超过5年(含)的公共建筑电力用户,2014年至2015年限额指标为2009年至2013年历史年用电量的平均值按照设定降低率下降一定数值,其计算公式为:
年度电耗限额指标=2009年至2013年年用电量均值×(1-降低率)
对正常运行未满5年的公共建筑电力用户,其年度电耗限额指标按照下列两种测算方法的高值选定:
(1)本年度电耗限额指标=该电力用户已有年度用电量平均值×(1-降低率);(2)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同类建筑本年度电耗限额指标参考值。
其中,降低率按照下列原则设定:
(1)根据本市公共建筑总体能耗水平、节能潜力和节能发展需求,设定基础降低率,2014年和2015年基础降低率分别为6%和12%,2016年之后的基础降低率另行制定。
(2)2014年,根据同类建筑前5年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年度平均值排序;2015年以后,按同类建筑上一年度单位建筑面积电耗排序。对单位建筑面积电耗zui低的5%公共建筑,当年降低率设定为0;对单位建筑面积电耗zui高的5%公共建筑,降低率按基础降低率乘以1.2系数取值;其他建筑降低率取基础降低率。
在全市公共建筑计量统计监测基础基本完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之后,开展全市分类别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制定工作。将公共建筑使用的各类能源(电、热、燃气等)实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折算为综合能耗。对于建筑功能单一的公共建筑,按照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办公楼等分类别制定综合能耗限额指标。对于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未按照建筑使用功能进行能耗计量的城市综合体类建筑或建筑群,按“综合类”进行综合能耗限额管理。
2.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目标考核。
公共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包括限额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中限额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制度措施包括节能工作的组织*、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管理工作等内容。
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能耗限额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主管部门。
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主管部门对考核的公共建筑(占考核的公共建筑总数比例不超过5%)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将结果在年度能耗公示中向社会公布。能耗限额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建筑,当年不得参加市、区县级文明机关、文明单位和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将公共建筑节能目标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中。
(三)实施超限额用能级差价格制度。
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试点,实施公共建筑超限额用能级差电价制度,增加超限额用能建筑的用能成本,促进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具体级差价格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另行发布。
超限额加价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市级预算收入按规定随电费征收并上缴市财政,纳入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三、时间安排
(一)2013年4月至8月,制定公共建筑基本信息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发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库和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排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库、确定各区县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实施对象。
(二)2013年4月至8月,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办法、既有公共建筑分类分项计量改造工作方案和公共建筑能耗公示办法等。
(三)2013年6月至9月,将实施对象的历史用电数据导入限额管理系统,测算用电限额,并确定主要类别公共建筑用电限额。
(四)2013年6月至9月,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宣传工作,对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2013年10月,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开始运行,试行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开展能耗统计。
(六)2015年*季度,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和能耗公示。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综合能耗限额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组织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组织*,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市政市容委、市、市*等部门和市电力、热力、燃气等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市、区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公共建筑能耗管理技术支撑单位。
2.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的制度设计、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制定能耗限额测算方法和考核奖励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用能超限额级差价格方案,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耗限额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统筹推进热力、燃气等用能计量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综合能耗限额管理等工作。
市*负责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指导等工作。
市教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市、市*、市*等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各系统所属单位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系统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开展节能等工作。
市*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所监管单位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并依据结果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能耗限额管理实施对象认定、建筑和能耗信息申报、公共建筑考核和奖励、能源审计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
市电力公司负责公共建筑电力消耗计量工作,负责传送公共建筑电耗数据至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平台;负责超限额加价费随电费征收并上缴市财政;配合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公共建筑实施对象认定等工作。
市热力公司负责公共建筑热力能耗计量工作,配合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综合能耗限额管理等工作。
市燃气公司负责公共建筑燃气消耗计量工作,配合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综合能耗限额管理等工作。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建筑内部节能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并参照本工作方案,对公共建筑内物业实际使用人实施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管理。
(二)政策保障。
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理机制等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超限额加价费征收和使用细则等。
(三)资金保障。
市、区县*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工作方案要求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相关工作。
(四)技术保障。
制定技术规程和规范,确保实施对象认定信息完备准确、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安全可靠、限额标准制定先进适用、限额指标发布和实施有效运转。
(五)节能监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公共建筑执行能耗限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不按规定上报建筑和能耗数据信息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运行管理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六)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展会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