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点击次数:1668 更新时间:2013-11-14
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湖北省政府日前出台《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确保到2015年末,全省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施工阶段达98%以上;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
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绿色建筑标准实施
湖北省提出,要加强城乡规划引导,各地城镇新区要按照绿色生态发展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组织编制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资源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在各地示范的基础上优选一批列为省级示范,支持武汉花山、汉阳四新、武昌滨江等地区建成绿色示范区。
湖北省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4年起,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武汉、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5年起,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全市域、襄阳、宜昌市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开始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指导绿色农房建设,编制农房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
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湖北省强调,严格实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和验收备案管理。逐步提升建筑节能能效水平,编制发布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自2014年起,武汉全市域及其他市、州、直管市中心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2015年,县以上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湖北省明确,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武汉市争取列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在省内组织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湖北省规定,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将集中组织节能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湖北省规定,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效测评工作,确定重点用能建筑、高能耗建筑、*建筑;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湖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完成200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新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纳入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能耗实时监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应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湖北省要求,具备应用条件的居住建筑应同步规划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要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各地应在2014年底前出台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规定,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武汉城市圈作为国家“两型”社会建设实验区,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列为重点任务,编制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集中连片推广应用。
推进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
湖北省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模式,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围绕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低碳绿色建造技术、绿色建筑能源利用技术,研究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建立省级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编制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空调、热泵、雨水收集等成熟技术,普及节能照明产品、热水器及节水器具。
湖北省政府指出,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小组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县政府也要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考核办法,确保绿色建筑行动扎实推进。